依托特色产业,创新发展模式
| 招商动态 |2017-05-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我区将结合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培育发展等,利用3-5年时间分批择优培育一批特色小镇。今年确定培育创建首批10个省级特色小镇,示范带动全区特色小镇的建设发展。这10个被择优选拔出的特色小镇是西夏区镇北堡镇、灵武市宁东镇、永宁县闽宁镇、惠农区红果子镇、平罗县陶乐镇、盐池县大水坑镇、同心县韦州镇、泾源县泾河源镇、中宁县石空镇、海兴开发区三河镇。
《意见》指出,特色小镇是以特色产业为支撑和引领,具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特定文化内涵、独特景观风貌和较强聚集辐射功能的空间载体。《意见》明确了择优确定对象,分批培育创建;立足产业优势,严格准入标准;突出镇域特色,科学合理规划等11条举措,要求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一镇一品、一镇一业、以产建镇、产镇融合,重点聚焦文化旅游、加工制造、商贸物流、民俗体验、休闲旅居养老等特色产业,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向小镇交流汇集。我区鼓励各市、县(区)按照成熟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创新产业发展形态和模式,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形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列为自治区培育对象的特色小镇,每个小镇每年给予2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主要用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向特色小镇倾斜。我区将优先安排特色小镇培育对象申报国家特色小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整合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全面完成特色小镇建设任务。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并支持各市、县(区)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行PPP模式,对符合PPP模式的特色小镇示范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将按照项目投资额度规模,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省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所辖范围5年内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以及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的部分,由各县(市、区)全额安排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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