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汇编第一期【系列二】
| 招商动态 |2016-07-19
宁夏中小企业创业联合会敬邀关注
财税和金融优惠政策
财税和金融优惠政策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有机肥、饲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3.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6.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8.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 对于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我区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1.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自治区及以下分享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12.对进入我区设立的金融、保险机构、证券、信托、期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含外资),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3.在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中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自合作园区建成之日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14.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100强及行业2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15.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情况适当给予开办费补助。对新落户区内的外向型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符合自治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认定后由自治区政府给予研发支持。
16.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7.鼓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设热电机组,在发电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探索工业园区微电网自供模式,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售电侧经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管,企业自备电厂不以企业总需电量收取电费,备用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
宁夏创业谷·中小企业产业新城
由宁夏创业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倾力打造,项目规划面积2156亩,总投资约30亿元,分三期建设,周期为3-5年;项目雄踞银川望远闽宁产业园内,交通四通八达,辐射西北、华北经济带。
一期建设共7种优户型:独立分户产权,全能企业之家,700-10000㎡优质户型,9米标准层高,百变空间自由组合,户户赠送超值企业院落。六大孵化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营销、行政、物流、信息、培训、金融等全方位运营孵化服务,打造工业3.0产学研、产展销的新模式。
宁夏创业谷·中小企业产业新城
现面向全国限席招商
招商热线:0951-2137777
项目地址:宁夏银川望远闽宁产业园银永快速路与福银路交会处东南侧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宁夏中小企业创业联合会)
